被告人王某某,女,1975年**月**日出生,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75********,汉族,文盲,农民,安徽省宿州市人,住宿州市埇桥区**乡**村**组**号。因涉嫌袭警罪,于2021年4月29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,同年5月9日批准逮捕,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。
经依法审查查明:
2021年4月28日上午9时许,被告人王某某在宿州市埇桥区**乡**中学东边,因宅基地纠纷与邻居发生争执,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解集派出所民警郝某某带领辅警杨某某、解某甲、解某乙出警到现场后,口头警告王某某停止辱骂行为,王某某拒不听从,出警人员依法对王某某口头传唤,王某某拒不配合,并向出警人员投掷石子,砸到辅警解某乙、解某甲面部。后出警人员依法对王某某强制传唤,传唤过程中王某某用脚蹬踢辅警解某甲。
被告人王某某于2021年4月28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民警抓获。
本院认为,被告人王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,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当以袭警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十五条的规定,可以从宽处理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,提起公诉,请依法判处。
三大队:查处无牌小型吊车 接受报废处理
近期,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接群众举报,在埇桥区灰古镇有一辆无牌机动车,当民警赶赴现场查处后,发现该车辆是一辆接近报废的小型吊车,且没有办理任何车驾管业务。对此,民警依法对该车进行暂扣,并要求驾驶员接受车辆报废处理,接受处罚。
当日上午,记者在宿州市交警支队三大队二中队看到,一辆蓝色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小型吊车正在民警的监督下,进行车辆报废拆解处理。据民警介绍,该车辆是他们此前接群众举报在埇桥区灰古镇查获,当时该车正在路边运送砍伐下来的树木。后经民警进一步核实,该车辆未办理任何车驾管业务,一旦发生交通事故,后果不堪设想。
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二中队民警 宁肇宇:此类车辆没有办理正规车辆手续,无法办理车驾管业务,所以无法购买保险,加之车辆性能极差,该类车辆一旦上道路行驶发生事故,一般情况下,无力赔偿事故伤者,给伤者的身体和经济带来巨大伤害,也给自己本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。
对此,民警多次对该车驾驶员进行耐心的教育,严肃告知报废车辆上路行驶的危害性,驾驶员也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,自愿接受车辆报废处理。下一步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,在对该起案件核实清楚后,对当事人进行处罚。
民警表示,报废车辆在农村地区较为常见,且驾驶员家庭经济能力普遍较差,交通法律意识薄弱,一旦报废车辆上路行驶,安全隐患极大。对此,民警将继续对该类车辆进行严厉打击,消除此类交通安全隐患。